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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09800214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9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1、27、50 條
旨:
無法確知之第三人於牆面塗鴨,其內容未涉及廣告意涵,而有礙環境觀瞻
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規定,得衡酌要求牆面所有人、管理人或使
用人限期清除

主    旨:有關無法確知之第三人塗鴉於牆面,其內容未涉及廣告意涵,而有礙環境
          觀瞻構成環境污染時,可否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要求牆面所有人、管理人
          或使用人限期清除,或由執行機關免費代為清除之適法性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案污染行為人於牆面上塗鴉,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
              規定,依法告發處分。惟環保機關無法即時取締污染行為人,欲以廢
              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之清除責任歸責由牆面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
              人來清除塗鴉,然其所留下之塗鴉(牆面上噴漆等),似難以廢棄物
              清理法第 11 條所規定之一般廢棄物,予以認定。請貴局依地方制度
              法第 29 條規定,訂定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以符合實際環境維護
              情況。
          二、另本案如可查出污染行為人,除依法告發處分之外,亦得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 50 條要求污染行為人負責清除;如無法查出污染行為人時,
              原則由貴局自行衡酌實際情形辦理清除,以維護市容及環境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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