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327211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098000128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0、25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4 條
旨:
非公有攤販及市場產生之廢棄物,如因實際需要而有增訂相關清理費用之
必要者,應由縣(市)主管機關而非鄉鎮市公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

主    旨:有關非公有攤販及市場等非事業產生之一般廢棄物之清理費用,如因實際
          需要而有增訂一般廢棄物之清理費用,應由何機關據以訂定乙案,復請查
          照。
說    明:一、有關非公有攤販及市場產生之廢棄物由執行機關清除時,如因實際需
              要而有增訂相關費用徵收規定之必要者,應由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
              關訂定乙節,本署業於 92 年 9  月 17 日以環署廢字第 092006585
              5 號函釋(檢附原函影本乙份)。依該函說明四,如因實際需要而有
              增訂相關費用徵收規定之必要者,係由縣(市)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而非由各鄉鎮市公所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 24 條第 3  項制定自治條例。
          二、另依地方制度法第 20 條規定,關於鄉(鎮、市)廢棄物清除及處理
              ,屬鄉(鎮、市)自治事項,依同法第 25 條規定,鄉(鎮、市)得
              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
              予以規範,併予敘明。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