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896861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09600946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6、28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7 條
旨:
建築物外牆張貼或噴漆廣告屬污染定著物污染環境行為,應依廣告物管理
自治條例,進行取締
全文內容:有關自有建築物設置建築物相關之出租、出售、形象廣告、標示性質或從
          事營業項目之商業性牆面帆布或漆繪廣告物,是否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7 條第 11 款規定予以取締疑義案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
              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是以,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範圍係在於指
              定清除地區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污染環境行為之要件下,
              環保執行單位據以執行取締工作。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請貴局依所公告
              欲管理規範之污染行為加以認定之。
          二、違規廣告物型式日益變化,請貴局依「地方制度法」訂定廣告物管理
              自治條例,以符合實際分工及取締工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