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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09400924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7 條
旨:
有關置於車輛之雨刷上或車窗縫之廣告傳單之管理及處罰適用規定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 10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域內,張貼或噴漆
              廣告污染定著物之污染環境行為,應予以告發處分。而對於置於車輛
              之雨刷上或車窗縫之廣告傳單,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
              所規範之範圍。
          二、惟本案請貴局自行考量是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
              由主管機關(台南縣政府)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或依「地方制度法
              」訂定台南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加以規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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