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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094008977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7 條
旨:
有關指定清除區域內設置旗幟等選舉廣告物,其相關適用污染環境行為之
管理及處罰規定
全文內容:一、有關環保單位執行廣告物之工作,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0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域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物污染定著物。
              」,予以取締違規張貼或噴漆廣告物污染定著物之污染環境行為人,
              而對於旗幟管理並非屬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範圍。
          二、為有效管理選舉廣告物,本案建議依「地方制度法」訂定苗栗縣選舉
              廣告物管理相關自治條例(如高雄市維護選舉環境品質自治條例等)
              及苗栗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如屏東縣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嘉義
              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並由貴府內部將各類廣告物之管理權責予
              以明訂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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