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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09300656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9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7 條
旨:
張掛布條、旗幟非屬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
告污染定著物之管制對象,惟仍得經公告予以告發

全文內容: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張貼或
         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而張掛布條、旗幟非屬該款規範範疇。
     二、對於張掛布條旗幟等廣告物無論「廣告物管理辦法」是否廢止,縣市
         主管機關自行考量是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一款規定公
         告後據以執行。另亦可依「地方制度法」訂定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將其納入管理事項。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09  年 8  月 24 日環署廢字
  第 109006289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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