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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093005241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7 條
旨:
懸掛、置放廣告之行為得否適用廢棄物清理法有關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
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規定,或得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乙案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
              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是以,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範圍係在於指定
              清除地區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污染環境行為之要件下,環
              保執行單位據以執行取締工作。
          二、對於懸掛、置放廣告部分,請貴局自行考量是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
              十七條第十一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或依「地方制度法」訂定
              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便執行取締工作。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09  年 8  月 24 日環署廢字
  第 109006289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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