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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09200355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1 條
旨:
函詢辦理一般廢棄物環境清潔勞務作業,未規範投標資格須領有清除許可
證是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主    旨:有關 貴處辦理工程公開發包投標資格未單獨規範須令有主管機關核發之
          清除許可證是否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疑義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2 年 5  月 15 日高市工水維字第 0920007413 號函。
          二、有關一般廢棄物環境清潔勞務作業相關疑義,依本署 90 年 5  月
              18  日(90)環署廢字第 0026187  號函釋略以,從事街道環境清潔
              勞務作業,倘將街道之揚塵土、樹葉或一般廢棄物清掃至各直轄市及
              縣(市)環保局及鄉(鎮市)公所設置之各垃圾收集點,得視為街道
              清潔行為,得免具廢棄物清除機構資格;倘直接或從各垃圾收集點之
              廢棄物送至中間處理機構或最終處置地點,即視為廢棄物清除行為,
              從事該廢棄物清除業務之清除機構,即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41 條規
              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
              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
              。
          三、貴處所辦理三工程案,如已涉及前述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時,貴
              處得於辦理招標時應要求該投標廠商於實際清除前,需取得廢棄物清
              除許可證,始得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
正    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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