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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09100679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7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2-1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 條
旨:
有關處理無牌廢棄車輛時,應查察真正車輛所有人,如確無法查明車輛所
有人,致書面通知無法送達,則得逕予公告
全文內容:一、無牌廢棄車輛,以「張貼通知」取代「書面通知」是否適法乙節,依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及第六十七條規定「送達,除法規另
              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爰此警察機關及環境保護機關
              查報處理佔用道路廢棄車輛通知之送達,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八十二條之一及依該條第三項授權交通部、內政部及本署訂定之占用
              道路廢棄車輛認定標準查報處理及收取費用辦法第四條均已明定相關
              程序,自當優先適用。
          二、有牌車輛,以大宗掛號郵寄通知車主,如何證明已完成送達乙節,倘
              能寬籌經費,改以雙掛號郵寄,或依郵政機關對於單掛號郵寄曾否到
              達,限於付郵六個月內接受客戶查詢之措施,於每次付郵後六個月內
              ,洽請郵政機關出具送達證明備用。
          三、有關無牌車輛,無法以書面通知乙節,除引擎或車身號碼曾遭偽造、
              變造或毀壞等,致已失真或無法辨識者外,仍請洽公路監理機關經由
              上開資料,查出真正車輛所有人。倘公路監理機關確無法查明車輛所
              有人,致書面通知無法送達,始得免除「書面通知」逕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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