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公所函詢為辦理 貴鎮轄內廢棄物處理工程採購之廠商資格疑義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所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草鎮清字第○九一○○二五七三八
號函。
二 本案若屬一般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規定,即執行機關
(包括貴公所) 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
及廢棄物稽查工作;另依本署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89) 環署廢字第
○○二○五○○號函規定,即執行機關為辦理一般廢棄物清除業務,
車輛機具如確不足,得租用一般運輸業之車輛並派員隨車運送,惟租
用之車輛應妥加考慮二次公害問題及其防治措施並應符合「一般廢棄
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
三 另本案 貴公所若以委託清理方式辦理,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即一
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方式辦理。基此, 貴公所應報經南投縣政
府核准後,並規定投標廠商資格為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
可文件之清除處理機構,以符合「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規之規範
。其餘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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