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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 09100669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4、5 條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 條
旨:
函釋廢棄物處理工程採購之廠商資格疑義

主    旨:貴公所函詢為辦理  貴鎮轄內廢棄物處理工程採購之廠商資格疑義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公所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草鎮清字第○九一○○二五七三八
              號函。
          二  本案若屬一般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規定,即執行機關
               (包括貴公所) 應設專責單位,辦理一般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
              及廢棄物稽查工作;另依本署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89) 環署廢字第
              ○○二○五○○號函規定,即執行機關為辦理一般廢棄物清除業務,
              車輛機具如確不足,得租用一般運輸業之車輛並派員隨車運送,惟租
              用之車輛應妥加考慮二次公害問題及其防治措施並應符合「一般廢棄
              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相關規定。
          三  另本案  貴公所若以委託清理方式辦理,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即一
              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執行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公
              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方式辦理。基此,  貴公所應報經南投縣政
              府核准後,並規定投標廠商資格為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
              可文件之清除處理機構,以符合「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法規之規範
              。其餘請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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