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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 11210041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0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6、18、19、20 條
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自 112.01.12  至 113.11.30  委託誠品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辦理「112 及 113  年公告指定小量繳費責任業者查定課費之查
核輔導專案計畫」之查核業務

主    旨:公告本署自公告日起至 113  年 11 月 30 日止,委託「誠品聯合會計師
          事務所」辦理「112 及 113  年公告指定小量繳費責任業者查定課費之查
          核輔導專案計畫」之查核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
              貯存、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
              器之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
              理量,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
              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
              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自公告日起至 113  年 11 月 30 日止,委託「誠品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辦理「112 及 113  年公告指定小量繳費責任業者查定
              課費之查核輔導專案計畫」之查核業務。「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4  段 339  號 9  樓,電話:(02)23
              25-3375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70-5
              888 轉 3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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