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6599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 10900265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68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6、19、20 條
旨:
公告自 109.04.10  起至 110.11.30  止,委託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
理「109 年及 110  年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
憑證查核及責任業者稽催作業計畫」之查核業務

主    旨:公告本署自公告日起至 110  年 11 月 30 日止,委託誠品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辦理「109 年及 110  年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
          關帳籍憑證查核及責任業者稽催作業計畫」之查核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自公告日起至 110  年 11 月 30 日止,委託「誠品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辦理「109 年及 110  年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者營業
              (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及責任業者稽催作業計畫」之查核業務
              ,另如物品類受查業者於查核時發現有製造或輸入本署公告列管容器
              類責任物,或已向本署辦理列管物品類及容器類責任業者之登記,於
              現場查核時將一併查核。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
              信義路 4  段 339  號 9  樓,電話:(02)2325-3375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70-5
              888 轉 3510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