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6 卷 19 期 4908 頁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等規定,公告自 109.01.31 至 110.11.30 止,委託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誠品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9 年及 110 年公告指定容器類責任業者營業 (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一區、二區及三區)」之查核業務
主 旨:公告本署自公告日起至 110 年 11 月 30 日止,委託立本台灣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 109 年及 110 年公告指定容器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 查核計畫(一區、二區及三區)」之查核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自公告日起至 110 年 11 月 30 日止,委託「誠品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辦理「109 年及 110 年公告指定容器類責任業者營業 (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一區」之查核業務(公司行號登 記地址屬臺北市大安區、萬華區、大同區、中正區等 4 個行政區, 暨新北市、新竹縣、基隆市、彰化縣、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等 7 縣市)。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4 段 339 號 9 樓,電話:(02)2325-3375 。 三、本署依法自公告日起至 110 年 11 月 30 日止,委託「安侯建業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9 年及 110 年公告指定容器類責任業者 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二區」之查核業務(公司行 號登記地址屬臺北市文山區、北投區、信義區、中山區等 4 個行政 區,暨新竹市、臺南市、高雄市、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澎湖縣 等 7 縣市)。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 路 5 段 7 號 68 樓,電話:(02)8101-6666 。 四、本署依法自公告日起至 110 年 11 月 30 日止,委託「立本台灣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9 年及 110 年公告指定容器類責任業者 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三區」之查核業務(屬臺北 市南港區、內湖區、士林區、松山區等 4 個行政區,暨臺中市、桃 園市、屏東縣、苗栗縣、宜蘭縣、嘉義市、金門縣等 7 縣市)。立 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 1 段 306 號 6 樓,電話:(04)2329-1290 。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70-5 888 轉 3505、3506 及 3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