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236 期 55843 頁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等規定,公告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廢鉛蓄電池 類)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之受託機構,委託期間自 108.01.01 起 至 109.12.31 止
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廢鉛蓄電池類)之回 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 者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 、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 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 ,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 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 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應回收廢棄物( 廢鉛蓄電池類)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相關業務,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該會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 198 巷 41 號 2 樓之 10 ,電話:(02)2784-4188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70-5 888 轉 3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