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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 10700983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232 期 54722-5472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6、18、20 條
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等規定,公告辦理應回收廢棄物(非塑膠廢容
器類)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之受託機構,委託期間自 108.01.01  
起至 109.12.31  止

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應回收廢棄物(非塑膠廢容器類)之
          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
              者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
              、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
              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
              ,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
              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
              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應回收廢棄物(
              非塑膠廢容器類)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相關業務,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該會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四
              維路 198  巷 39 弄 14 號 1  樓,電話:(02)2784-4188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70-5
              888 轉 3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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