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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 107000554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15 期 3857-385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0 條
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等規定,公告辦理「107 年及 108  年公告指
定容器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一區及二區)
」查核業務之受託機構,委託期間自 107.01.16  起至 108.12.31  止

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7  年 1  月 16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誠
          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7 年及 108  
          年公告指定容器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一區
          及二區)」之查核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自 107  年 1  月 16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委
              託「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7 年及 108  年公告指定容器
              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一區」之查核業
              務(公司行號登記地址屬臺北市南港區、北投區、信義區、中山區、
              中正區及內湖區等 6  個行政區,暨基隆市、新北市、高雄市、新竹
              市、新竹縣、彰化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及澎湖縣等
              12  縣市)。另如容器類受查業者於查核時發現有製造或輸入本署公
              告列管物品類責任物,或已向本署登記列管容器類及物品類責任業者
              之登記,於現場查核時將一併查核。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臺
              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 339  號 9  樓,電話:(02)2325-3375 。
          三、本署依法自 107  年 1  月 16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委
              託「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7 年及 108  年公告指定
              容器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二區」之查
              核業務(公司行號登記地址屬臺北市大安區、萬華區、大同區、文山
              區、松山區及士林區等 6  個行政區,暨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
              嘉義市、嘉義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屏東縣及金門縣等 11 
              縣市)。另如容器類受查業者於查核時發現有製造或輸入本署公告列
              管物品類責任物,或已向本署登記列管容器類及物品類責任業者之登
              記,於現場查核時將一併查核。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臺
              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五段 7  號 68 樓,電話:(02)8101-6666 。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70-5
              888 轉 3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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