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15 期 3857-3858 頁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等規定,公告辦理「107 年及 108 年公告指 定容器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一區及二區) 」查核業務之受託機構,委託期間自 107.01.16 起至 108.12.31 止
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7 年 1 月 16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誠 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7 年及 108 年公告指定容器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一區 及二區)」之查核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自 107 年 1 月 16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委 託「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7 年及 108 年公告指定容器 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一區」之查核業 務(公司行號登記地址屬臺北市南港區、北投區、信義區、中山區、 中正區及內湖區等 6 個行政區,暨基隆市、新北市、高雄市、新竹 市、新竹縣、彰化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連江縣及澎湖縣等 12 縣市)。另如容器類受查業者於查核時發現有製造或輸入本署公 告列管物品類責任物,或已向本署登記列管容器類及物品類責任業者 之登記,於現場查核時將一併查核。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臺 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 339 號 9 樓,電話:(02)2325-3375 。 三、本署依法自 107 年 1 月 16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委 託「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7 年及 108 年公告指定 容器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二區」之查 核業務(公司行號登記地址屬臺北市大安區、萬華區、大同區、文山 區、松山區及士林區等 6 個行政區,暨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 嘉義市、嘉義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屏東縣及金門縣等 11 縣市)。另如容器類受查業者於查核時發現有製造或輸入本署公告列 管物品類責任物,或已向本署登記列管容器類及物品類責任業者之登 記,於現場查核時將一併查核。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臺 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五段 7 號 68 樓,電話:(02)8101-6666 。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70-5 888 轉 3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