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16 期 4923-4924 頁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等規定,公告辦理「106 年及 107 年公告指 定小量繳費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計畫(一區及 二區)」之查核業務之受託機構,委託期間自 106.01.01 起至 107.12. 31 止
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誠 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6 年及 107 年公告指定小量繳費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計畫 (一區及二區)」之查核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委 託「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6 年及 107 年公告指定小量 繳費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計畫(一區)」 之查核業務(公司行號登記地址屬臺北市南港區、北投區、信義區、 中山區、中正區及士林區等 6 個行政區,暨基隆市、新北市、桃園 市、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 11 縣市)。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 339 號 9 樓,電話:(02)2325-3375 。 三、本署依法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委 託「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6 年及 107 年公告指定 小量繳費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計畫(二區 )」之查核業務(公司行號登記地址屬臺北市大安區、萬華區、大同 區、文山區、松山區及內湖區等 6 個行政區,暨臺中市、臺南市、 嘉義市、嘉義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 縣及澎湖縣等 12 縣市)。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臺中市 南屯區文心路 1 段 306 號 6 樓,電話:(04)2329-1290 。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70-5 888 轉 3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