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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 10600059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16 期 4923-492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6、19、20 條
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等規定,公告辦理「106 年及 107  年公告指
定小量繳費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計畫(一區及
二區)」之查核業務之受託機構,委託期間自 106.01.01  起至 107.12.
31  止

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誠
          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6 年及 107  
          年公告指定小量繳費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計畫
          (一區及二區)」之查核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委
              託「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6 年及 107  年公告指定小量
              繳費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計畫(一區)」
              之查核業務(公司行號登記地址屬臺北市南港區、北投區、信義區、
              中山區、中正區及士林區等 6  個行政區,暨基隆市、新北市、桃園
              市、高雄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
              11  縣市)。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
              339 號 9  樓,電話:(02)2325-3375 。
          三、本署依法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委
              託「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6 年及 107  年公告指定
              小量繳費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計畫(二區
              )」之查核業務(公司行號登記地址屬臺北市大安區、萬華區、大同
              區、文山區、松山區及內湖區等 6  個行政區,暨臺中市、臺南市、
              嘉義市、嘉義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
              縣及澎湖縣等 12 縣市)。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臺中市
              南屯區文心路 1  段 306  號 6  樓,電話:(04)2329-1290 。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70-5
              888 轉 3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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