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13 期 3935 頁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等規定,公告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廢機動車輛 類北區、南區)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之受託機構
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 應回收廢棄物(廢機動車輛類北區、南區)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 者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 、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 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 ,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 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 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廢 機動車輛類-北區)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相關業務(區域涵蓋:基 隆市【含】以南、臺中市【含】以北及宜蘭縣、南投縣之回收業等) ,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該公司地 址:新北市五股區新北產業園區五工路 136-1 號,電話:(02)22 99-3279 。 三、本署依法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應回收廢棄物( 廢機動車輛類-南區)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相關業務(區域涵蓋: 彰化縣【含】以南、花蓮縣、臺東縣、離島地區之回收業及粉碎分類 處理業等),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該會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 198 巷 39 弄 14 號 1 樓,電 話:(02)2784-4188 。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70-5 888 轉 3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