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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 10500108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028 期 584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6、19、20 條
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公告辦理「105 年及 106  年公告指定
物品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及責任業者稽催作業計
畫」相關查核業務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5.01.15  起至 106.12.31  止
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5  年 1  月 15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
          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5 年及 106  年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
          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及責任業者稽催作業計畫」之查核業
          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自 105  年 1  月 15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委
              託「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5 年及 106  年公告指定物品
              類貴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及責任業者稽催作業計
              畫」之查核業務,另如物品類受查業者於查核時發現有製造或輸入本
              署公告列管容器類責任物,或已向本署辦理列管物品類及容器類責任
              業者之登記,於現場查核時將一併查核。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址
              :臺北市○○區○○路○段 339  號 9  樓,電話:(00)0000-000
              0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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