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014 期 3333 頁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公告辦理照明光源及乾電池類未登記責 任業者查核業務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5 年 1 月 18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5 年 1 月 18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 「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署照明光源及乾電池類未登記責任業者 查核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 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 貯存、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 器之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 理量,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 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 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署照明光源及乾電池 類未登記責任業者查核相關業務,自 105 年 1 月 18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該公司地址:臺中市○○區○○○○路 68 號 8 樓,電話:(00)0000-0000 。該公司臺北辦公室地址:臺北市○○ 區○○○路 566 號 11 樓,電話:(00)0000-0000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區○○路 99 號 13 樓,電話:(00)00 000000 轉 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