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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 10500053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014 期 333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18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0 條
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公告辦理照明光源及乾電池類未登記責
任業者查核業務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5  年 1  月 18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5  年 1  月 18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
          「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署照明光源及乾電池類未登記責任業者
          查核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
              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
              貯存、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
              器之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
              理量,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
              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
              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署照明光源及乾電池
              類未登記責任業者查核相關業務,自 105  年 1  月 18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該公司地址:臺中市○○區○○○○路 68 號 8
              樓,電話:(00)0000-0000 。該公司臺北辦公室地址:臺北市○○
              區○○○路 566  號 11 樓,電話:(00)0000-0000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區○○路 99 號 13 樓,電話:(00)00
              000000  轉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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