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72 期 14696 頁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公告辦理「102 年及 103 年公告指定 小量繳費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作業暨書面查核 制度驗證試辦作業計畫」之查核相關業務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2 年 3 月 18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
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2 年 3 月 18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 「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2 年及 103 年公告指定小量繳費責 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作業暨書面查核制度驗證試 辦作業計畫」之查核相關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自 102 年 3 月 18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委 託「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2 年及 103 年公告指定小量 繳費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作業暨書面查核 制度驗證試辦作業計畫」之查核相關業務。該事務所地址:新北市○ ○區○○○路 28 號,電話:(00)0000-0000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7 0-5888 轉 3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