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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 10200311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72 期 1469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6、19、20 條
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公告辦理「102 年及 103  年公告指定
小量繳費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作業暨書面查核
制度驗證試辦作業計畫」之查核相關業務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2  年 3
月 18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
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2  年 3  月 18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
          「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2 年及 103  年公告指定小量繳費責
          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作業暨書面查核制度驗證試
          辦作業計畫」之查核相關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自 102  年 3  月 18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委
              託「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2 年及 103  年公告指定小量
              繳費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作業暨書面查核
              制度驗證試辦作業計畫」之查核相關業務。該事務所地址:新北市○
              ○區○○○路 28 號,電話:(00)0000-0000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7
              0-5888  轉 3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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