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005 期 1519 頁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公告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廢機動車輛類 )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之受託機構,期間自 102 年 1 月 1 日 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
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應回收廢棄物(廢機動車輛類)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 者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 、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 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 ,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 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 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廢機動車輛類- 甲計畫(基隆市【含】以南、台中市【含】以北及宜蘭縣、南投縣) 回收業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工作業務,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 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該基金會地址:台北市○○區○○路 1 98 巷 39 弄 14 號 1 樓,電話:(00)0000-0000 。 三、本署依法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廢機動車輛類-乙 計畫(彰化縣【含】以南及花蓮縣、台東縣、離島地區)回收業及粉 碎分類處理業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工作業務,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該公司地址:台北縣○○工業區○ ○路 136 之 1 號,電話:(00)0000-0000 。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37 05888 轉 3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