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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 10000604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35 期 2194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6、18、20 條
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公告辦理「廢潤滑油停止補貼後展延稽
核認證專案工作計畫」相關事務之受託機構

主    旨:公告本署委託「財團法人台○產業服務基金會」自 100  年 7  月 1  日
          起至 100  年 9  月 30 日期間,辦理「廢潤滑油停止補貼後展延稽核認
          證專案工作計畫」。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
              者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
              、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
              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
              ,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
              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
              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財團法人台○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廢潤滑油停止補
              貼後展延稽核認證專案工作計畫,自 100  年 7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9  月 30 日止。該公司地址:台北市○○區○○路 198  巷 39
              弄 14 號 1  樓,電話:(00)0000-0000。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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