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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 10000037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0 期 1390-139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6、18、20 條
旨: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公告由「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負責辦理廢輪胎類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

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廢輪胎類)之回收
          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
              者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
              、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
              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
              ,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
              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
              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應回收廢棄物(
              廢輪胎類)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相關業務,並執行應回收廢棄物處
              理業受補貼機構廢棄物(膠片)出廠交付對象追蹤及數量查核作業,
              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該公司地址
              :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 198  巷 39 弄 14 號 1  樓,電話:(02)
              2784-4188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
              3705888 轉 3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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