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10 期 1389 頁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公告由「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負責辦理非塑膠廢容器類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自 1 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
主 旨:公告本署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非塑膠廢容器類應回收廢棄物之回 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 者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 、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 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 ,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 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 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非塑膠廢容器類 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相關業務,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該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 198 巷 39 弄 14 號 1 樓,電話:(02)2784-4188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4 樓,電話:(02)2- 3705888 轉 3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