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89 期 12515-12516 頁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公告「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 99 年 4 月 16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 辦理「99 年及 100 年未登記責任業者之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 查核計畫」查核業務之受託單位
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99 年及 100 年未登記責任業者之 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查核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自 99 年 4 月 16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 「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99 年及 100 年未登記責任 業者之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查核業務。該事務 所地址:台中市南屯區文心路 1 段 306 號 6 樓,電話:(04) 2329–1290。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4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