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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 09900419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89 期 12515-1251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6、19、20 條
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公告「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 99 年 4  月 16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期間
辦理「99  年及 100  年未登記責任業者之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
查核計畫」查核業務之受託單位
          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99  年及 100  年未登記責任業者之
          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查核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自 99 年 4  月 16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
              「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99  年及 100  年未登記責任
              業者之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查核業務。該事務
              所地址:台中市南屯區文心路 1  段 306  號 6  樓,電話:(04)
              2329–1290。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4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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