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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 099003616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78 期 1032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6、19、20 條
旨: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等規定,公告「聯逸會計師事務所」為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自 99 年 4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辦理「99
年公告指定小量繳費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作業
暨書面查核制度規劃驗證作業計畫」之查核業務之受託單位
          逸會計師事務所」辦理「99  年公告指定小量繳費責任業者營業(進口)
          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作業暨書面查核制度規劃驗證作業計畫」之查核
          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自 99 年 4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
              聯逸會計師事務所」辦理「99  年公告指定小量繳費責任業者營業(
              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作業暨書面查核制度規劃驗證作業計
              畫」之查核業務。該事務所地址:台中市北屯區文心路 4  段 934 
              號 10 樓之 2,電話:(04)2233–5139。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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