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78 期 10325 頁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等規定,公告「聯逸會計師事務所」為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自 99 年 4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辦理「99 年公告指定小量繳費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作業 暨書面查核制度規劃驗證作業計畫」之查核業務之受託單位
逸會計師事務所」辦理「99 年公告指定小量繳費責任業者營業(進口) 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作業暨書面查核制度規劃驗證作業計畫」之查核 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自 99 年 4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 聯逸會計師事務所」辦理「99 年公告指定小量繳費責任業者營業( 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作業暨書面查核制度規劃驗證作業計 畫」之查核業務。該事務所地址:台中市北屯區文心路 4 段 934 號 10 樓之 2,電話:(04)2233–5139。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