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77 期 10246 頁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等規定,公告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為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辦理「公告指定容器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 查核計畫」及「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 核作業及責任業者稽催作業計畫」之查核及稽催業務之受託單位,期間自 99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
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公告指定容器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 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及「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 關帳籍憑證查核作業及責任業者稽催作業計畫」之查核及稽催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自 99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 「誠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公告指定容器類責任業者營業(進 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及「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者營業( 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作業及責任業者稽催作業計畫」之相關查 核及稽催業務。該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復興北路 35 號 11 樓,電話 :(02)27786699。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509 (物品類計畫)及 3510 (容器類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