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100 期 17193-17194 頁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等規定,公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立本台 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98 年未登記責任業者之營業(進口)量相 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查核業務
主 旨:公告本署自 98 年 4 月 3 日起至 99 年 3 月 31 日期間,委託「立 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98 年未登記責任業者之營業(進口) 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查核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自 98 年 4 月 3 日起至 99 年 3 月 31 日止,委託「 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98 年未登記責任業者之營業( 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查核業務。該事務所地址:台中 市南屯區文心路 1 段 306 號 6 樓,電話:(04)2329–1290。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