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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 09800063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15 期 2924-292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6、18、20 條
旨:
公告指定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廢輪胎類及廢鉛蓄電池類)之回收處理量稽
核認證業務之受委託單位及期間
主  旨:公告本署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
          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廢輪胎類及廢鉛蓄電池
          類)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0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證
              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者
              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
              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
              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
              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
              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
          二、本署依法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應回收廢棄物(
              廢輪胎類及廢鉛蓄電池類)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相關業務,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該公司地址:台北市大
              安區四維路 198  巷 39 弄 14 號 1  樓,電話:(02)2784-4188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99號13樓,電話:(02)237058
              88  轉 3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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