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15 期 2924-2925 頁
公告指定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廢輪胎類及廢鉛蓄電池類)之回收處理量稽 核認證業務之受委託單位及期間
主 旨:公告本署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 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廢輪胎類及廢鉛蓄電池 類)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0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證 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者 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 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 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 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 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 二、本署依法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應回收廢棄物( 廢輪胎類及廢鉛蓄電池類)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相關業務,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該公司地址:台北市大 安區四維路 198 巷 39 弄 14 號 1 樓,電話:(02)2784-4188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99號13樓,電話:(02)237058 88 轉 3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