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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 098000604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14 期 2795-279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6、18、20 條
旨:
公告指定辦理廢機動車輛類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之受
委託單位及期間
主  旨:公告本署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台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廢機動車輛類應回
          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
              者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
              、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
              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
              ,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
              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
              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廢機動車輛類南區
              回收業及粉碎分類處理業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工作業務,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該公司地址:台北縣五股工
              業區五工路 136 之 1  號,電話:(02)2299-2911。
          三、本署依法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廢機動車輛類北
              區回收業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工作業務,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
              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該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 198
              巷 39 弄 14 號 1  樓,電話:(02)2784-4188 。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4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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