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73 期 12718 頁
辦理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業務之受 委託單位及期間及相關業務事項
主 旨:公告本署自 97 年 3 月 20 日至 98 年 3 月 19 日期間,委託「安永 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 證查核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 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 貯存、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 器之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 理量,並索取進貨、生產、銷售、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 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 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者營 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業務,自 97 年 3 月 20 日至 98 年 3 月 19 日止。該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基隆路 1 段 333 號 9 樓;電話:(02)2720-4000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