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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 09700284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73 期 1271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6、18、20 條
旨:
辦理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業務之受
委託單位及期間及相關業務事項
主  旨:公告本署自 97 年 3  月 20 日至 98 年 3  月 19 日期間,委託「安永
          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
          證查核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
              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
              貯存、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
              器之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
              理量,並索取進貨、生產、銷售、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
              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
              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者營
              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業務,自 97 年 3  月 20 日至 98 
              年 3  月 19 日止。該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基隆路 1  段 333  號 9 
              樓;電話:(02)2720-4000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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