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70 期 12319 頁
辦理「97 年未登記責任業者與乾電池暨容器製造(輸入)責任業者之營 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業務之受委託單位及相關公告事項
主 旨:公告本署自 97 年 3 月 26 日至 98 年 3 月 25 日期間,委託立本台 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97 年未登記責任業者與乾電池暨容器製造( 輸入)責任業者之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 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 、販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 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 ,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 營運或輸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 二、本署依法辦理「97 年未登記責任業者與乾電池暨容器製造(輸入) 責任業者之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相關查核業務 ,自 97 年 3 月 26 日起至 98 年 3 月 25 日止,委託「立本台 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該事務所地址:台中市南屯區文心路 1 段 306 號 6 樓,電話:(04)2329-1290 。 三、倘若對本公告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 理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 2370-5888 轉 3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