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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 09700269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70 期 1231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6、19、20 條
旨:
辦理「97  年未登記責任業者與乾電池暨容器製造(輸入)責任業者之營
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業務之受委託單位及相關公告事項
主  旨:公告本署自 97 年 3  月 26 日至 98 年 3  月 25 日期間,委託立本台
          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97  年未登記責任業者與乾電池暨容器製造(
          輸入)責任業者之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
              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
              、販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
              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
              ,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
              營運或輸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
          二、本署依法辦理「97  年未登記責任業者與乾電池暨容器製造(輸入)
              責任業者之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相關查核業務
              ,自 97 年 3  月 26 日起至 98 年 3  月 25 日止,委託「立本台
              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該事務所地址:台中市南屯區文心路 1
              段 306  號 6  樓,電話:(04)2329-1290 。
          三、倘若對本公告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
              理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
              2370-5888 轉 3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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