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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 0960055313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141 期 2378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0 條
旨:
公告辦理廢輪胎類及廢鉛蓄電池類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
務之委託單位及期間
主    旨:公告本署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廢輪胎類及廢鉛蓄電
          池類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執行期間自九十六年四月
          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者
              之場所及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清
              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廢輪胎類及廢鉛
              蓄電池類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相關業務,自九十六年
              四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該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安
              區四維路 198  巷 39 弄 14 號 1  樓,電話:(02)2784-4188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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