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03547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 09600273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69 期 1080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6、18、20 條
旨:
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分別辦理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廢機動車輛類-北區)及(南區)
」專案工作計畫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
主  旨:公告本署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
     基金會」分別辦理「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廢機動車輛類-北區)
          」及「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團體(廢機動車輛類-南區)」專案工作計
          畫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執行期間自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六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者
              之場所及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清
              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廢機動車輛類(北
              區)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相關業務,自九十六年四月
              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該公司地址:台北縣五股工業
              區五工路 134  號,電話:(02)2299-3279 。
          三、本署依法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廢機動車輛類(
              南區)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相關業務,自九十六年四
              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該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安區
              四維路 198  巷 39 弄 14 號 1  樓,電話:(02)2784-4188 。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4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207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