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56 期 8668 頁
委託「致遠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公告指定容器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 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及「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 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業務
主 旨:公告本署委託「致遠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公告指定容器類責任業者營業 (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及「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者營業( 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業務,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九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 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對 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索 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 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辦理「公告指定容器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 證查核計畫」及「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 憑證查核計畫」之相關查核業務,自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起至九十六年 十二月三一日止,委託「致遠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該事務所地址: 台北市基隆路 1 段 333 號 9 樓,電話:(02)27204000。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508 或 3509 。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 第 20 條(95.05.30)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94.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