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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 0960021997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56 期 866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0 條
旨:
委託「致遠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公告指定容器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
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及「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
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業務
主  旨:公告本署委託「致遠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公告指定容器類責任業者營業
          (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及「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者營業(
          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業務,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九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
              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對
              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索
              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
              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辦理「公告指定容器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
              證查核計畫」及「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
              憑證查核計畫」之相關查核業務,自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起至九十六年
              十二月三一日止,委託「致遠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該事務所地址:
              台北市基隆路 1  段 333  號 9  樓,電話:(02)27204000。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508 或 3509 。

依  據:廢棄物清理法 第 20 條(95.05.30)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9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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