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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 0950046034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11 期 18073-1807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6、18、20 條
旨:
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廢機動車輛類-南區、廢潤滑
油類、廢輪胎類及廢鉛蓄電池類、廢非塑膠及廢乾電池類應回收廢棄物之
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
主    旨:公告本署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廢機動車輛類-南區
          、廢潤滑油類、廢輪胎類及廢鉛蓄電池類、廢非塑膠及廢乾電池類應回收
          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執行期間自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九
          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者
              之場所及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清
              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廢機動車輛類-
              南區、廢潤滑油類、廢輪胎類及廢鉛蓄電池類、廢非塑膠及廢乾電池
              類等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相關業務,自九十五年四月
              一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該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四維
              路 198  巷 41 號 2  樓之 10 ,電話:(02)27844188。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4 樓,電話:(02)2370
              5888  轉 3606 或 3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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