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111 期 18073-18074 頁
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廢機動車輛類-南區、廢潤滑 油類、廢輪胎類及廢鉛蓄電池類、廢非塑膠及廢乾電池類應回收廢棄物之 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
主 旨:公告本署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廢機動車輛類-南區 、廢潤滑油類、廢輪胎類及廢鉛蓄電池類、廢非塑膠及廢乾電池類應回收 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執行期間自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九 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者 之場所及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清 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廢機動車輛類- 南區、廢潤滑油類、廢輪胎類及廢鉛蓄電池類、廢非塑膠及廢乾電池 類等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相關業務,自九十五年四月 一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該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四維 路 198 巷 41 號 2 樓之 10 ,電話:(02)27844188。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4 樓,電話:(02)2370 5888 轉 3606 或 3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