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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 0950028970A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71 期 11968-1196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6、19、20 條
旨:
公告委託「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未登記責任業者之清查、
輔導及營業 (進口) 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業務

主    旨:公告本署委託「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未登記責任業者之清
          查、輔導及營業 (進口) 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業務,執行期間自
          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1  日起至 95 年 12 月 31 日止。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
              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對
              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索
              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
              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辦理「未登記責任業者之清查、輔導及營業 (進口) 量相關
              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相關查核業務,自 95 年 3  月 1  日起至
              95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
              該事務所地址:台中市文心路 1  段 306  號 6  樓,電話:(04)
              23291290  轉 18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 237
              05888 轉 3514 或 3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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