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71 期 11968-11969 頁
公告委託「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未登記責任業者之清查、 輔導及營業 (進口) 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業務
主 旨:公告本署委託「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未登記責任業者之清 查、輔導及營業 (進口) 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業務,執行期間自 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1 日起至 95 年 12 月 31 日止。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 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對 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索 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 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辦理「未登記責任業者之清查、輔導及營業 (進口) 量相關 帳籍憑證查核計畫」之相關查核業務,自 95 年 3 月 1 日起至 95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 該事務所地址:台中市文心路 1 段 306 號 6 樓,電話:(04) 23291290 轉 18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 237 05888 轉 3514 或 3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