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125 期 32776 頁
依據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19 條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等規定,公告辦理地下儲 槽系統現場查核、調查及查證相關作業之受託機構
主 旨:公告本署自即日起至 107 年 11 月 3 日期間,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地下儲槽系統現場查核、調查及查證相關作 業。 依 據:一、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19 條。 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款。 三、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1 9 條,各級主管機關依同辦法第 6 條至 14 條辦理相關業務,得委 託相關管理機關(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二、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款規定,各級主 管機關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7 條第 1 項之事項,得委任 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三、本署依法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地下儲 槽系統現場查核、調查及查證相關作業,自即日起至 107 年 11 月 3 日止。 四、委託執行廠商聯絡資訊為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電話:02-87123866 。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義,請電洽本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 110 號 12 樓,聯絡人:詹皓凱助理 環境技術師,電話:(02)2383-2389 轉 8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