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77 期 20595 頁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款規定,公告辦理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環境場址評估(Phase II)調查計畫」甲案及乙 案之高潛勢環境風險場址現況盤查及污染調查查證相關作業之受託機構
主 旨:公告本署自即日起至 107 年 8 月 17 日期間,分別委託「瑞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及「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台灣分公司」辦理「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潛勢環境場址評估(Phase II)調查計畫」甲案及乙案之高潛勢 環境風險場址現況盤查及污染調查查證相關作業。 依 據: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款。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款規定,各級主 管機關就同法第 7 條第 1 項之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 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二、本署依法委託「瑞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 )台灣分公司」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環境場址評估(Phase II)調查計畫」甲案及乙案之高潛勢環境風險場址現況盤查及污染調 查查證相關作業,自即日起至 107 年 8 月 17 日止。 三、委託執行廠商聯絡資訊為瑞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7706056 6;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台灣分公司,電話:02-87123866。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義,請電洽本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 110 號 12 樓,聯絡人:賴俊吉助理 環境技術師,電話:(02)2383-2389 轉 8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