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1 卷 189 期 42894 頁
撤銷特定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之公告
主 旨:撤銷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廠所在土地(高雄市○○區○○段 196、 197-1、198-1、199、201、201-1、201-2、202、202-1、211、211-1、21 2、213、214、215、216、362、380 地號)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公告事項:一、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整治場址之認 定應以該場址已被公告為控制場址為前提,今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度裁字第 1231 號裁定結果,撤銷高雄市○○區○○段 196 等 18 筆地號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本署 104 年 3 月 18 日環 署土字第 1040021036E 號整治場址公告處分已失所附麗,爰依判決 結果撤銷該整治場址處分公告。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 檢附本處分,經由本署轉送行政院提起訴願。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04 年 3 月 18 日環署土字 第 1040021036E 號公告,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