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3 期 2670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103 年春字第 11 期 澎湖縣政府公報 103 年第 4 期 82-84 頁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款規定,公告辦理 102 年度廢棄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評估及調查計畫之環境場址查證 作業相關業務之受託機構
主 旨:公告本署自即日起至 103 年 11 月 20 日期間,委託「瑞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及「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台灣分公司」辦理 102 年度廢棄 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評估及調查計畫(甲、乙)之環境場址查證作 業業務。 依 據: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款。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項 。 公告事項: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2 款規定,各級主 管機關就同法第 7 條第 1 項之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 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二、本署依法委託「瑞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 )台灣分公司」辦理 102 年度廢棄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評估 及調查計畫(甲、乙)之環境場址查證作業業務,自即日起至 103 年 11 月 20 日止。該兩家公司聯絡資訊為瑞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2)2726-2099 ;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台灣分公司,電 話:(02)2325-2100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義,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 基金管理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 110 號 12 樓,聯絡人 :孫冬京小姐,電話:(02)2383-2389 轉 8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