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縣政府公報 92 年第 27 期 108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2 年秋字第 3 期 29 頁
委託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相 關之申報審查、核定及通知等業務
主 旨:本署自即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中○工程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相 關之申報審查、核定及通知等業務,並包括帳目核算、催繳、現場查核等 相關事項。本署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環署土字第○九一○○三六八○六 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依 據:一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十四條。 二 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91 年 5 月 31 日環署土字第 0910036806 號公告,自即日起不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