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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 0920044973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臺南縣政府公報 92 年第 27 期 108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2 年秋字第 3 期 2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旨:
委託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相
關之申報審查、核定及通知等業務
主    旨:本署自即日起至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中○工程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四條至第十二條規定相
          關之申報審查、核定及通知等業務,並包括帳目核算、催繳、現場查核等
          相關事項。本署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環署土字第○九一○○三六八○六
          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依    據:一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十四條。
          二  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91 年 5  月 31 日環署土字第
  0910036806  號公告,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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