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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 09200045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11、36 條
旨:
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36 條規定處分公私場所時,限期補正或改
善期程之訂定宜考量污染場址之範圍、程度予以合理訂定。至每日連續處
罰金額之額度及執行天數,則應符合比例原則

全文內容:有關貴轄○○行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1 條第 4  項,依同法
          第 36 條規定處分時:
          一、有關限期補正或改善期程之訂定,宜請貴局考量污染場址之範圍、程
              度予以合理之訂定。
          二、至於每日連續處罰鍰金額之額度及按日連罰執行天數部分,請貴局參
              考行政程序法第 7  條比例原則之目的適當性、手段必要性及目的、
              手段間相當性,本權責依法辦理。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民國 110  年 2  月 24 日環署土字
  第 1101017096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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