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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發文字號: 環空字第 10400091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苗栗縣政府公報 104 年 第 5 期 69-7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旨:
公告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執行 104  年
度「苗栗縣營建工程污染管制計畫」                                

主    旨:公告本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執行 104  年度「苗栗縣營建工
          程污染管制計畫」工作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自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局委託
              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執行 104  年度「苗栗縣營建工程污染管
              制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執行營建工程陳情案即時處理,及其污染管制之輔導、查核、取締
                及未申報案之舉報等。
          (二)針對本縣營建工程施作現況,給予對應之巡查頻率,每季巡查排放
                量應達 90%。
          (三)加強營建工程法規符合度查核,計畫期程內新申報工地之巡查改善
                率應達 88%  以上,以確實掌握縣內重大工地污染防制情形。
          (四)將排放量前 100  大之工地以 GPS  衛星定位,逐季繪製營建工地
                空間分佈污染地圖,按季提報機關核備。
          (五)加強輔導工地承諾認養其週邊道路之洗掃作業,並按月提報其洗掃
                長度。
          (六)督促遭告發處分之營建工程,於期限內完成改善。
          (七)定期檢討、修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受理、處理流程,建立標
                準作業程序(SOP) ,並宣導大眾週知。
          (八)配合本縣空氣品質惡化通報之發布,針對空品測站周邊營建工地加
                強管制及輔導作業,必要時並配合現場查核應變情形。
          (九)巡查資料、管理辦法查核資料、裸露地掌握及改善紀錄、告發改善
                資料、道路認養查核及各項檢測等資料庫建檔。
          (十)依據環保署「營建工程污染及收費管理資訊系統」建立營建工程基
                本資料、稽巡查紀錄、檢測資料,完成空氣污染排放量及削減量之
                推估。
          二、有關委託事項,若有爭議時,依本局與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簽
              訂之契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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