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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 營署宅字第 11210948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9 卷 116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39、40 條
住宅法 第 19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3、30 條
旨:
依據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3  點規定,公告 1
12  至 113  年度 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有關申
請資格、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方式、計畫戶數、補貼額度、受理申請機關
、應附文件等相關事項

主    旨:公告 112  至 113  年度 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租金補貼
          受理申請。
依    據: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3  點。
公告事項:一、申請資格:
          (一)本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1.單身青年:指成年未達四十歲單身者。
                2.新婚家庭:指申請人於審查基準日前二年內結婚者,如配偶非本
                  國籍,應以配偶在臺居住且有戶籍結婚登記為限。
                3.育有未成年子女(胎兒)家庭:指申請人或其配偶育有未成年子
                  女(胎兒)者。
                4.家庭成員:指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
                  子女(胎兒)、受申請人或其配偶監護之人。但未成年子女以申
                  請人或其配偶為該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者為限。
                5.舊戶:指公告指定時間仍有核撥紀錄者。(公告指定時間為 112
                  年 5  月有撥款紀錄者)
                6.新戶:指非前款舊戶之申請人。
                7.審查基準日:舊戶為公告指定日(112 年 6  月 1  日);新戶
                  為申請日。
                8.無自有房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家庭成員未持有自有房屋。
               (2)家庭成員持有共有房屋且持分合計非全部。
               (3)家庭成員僅持有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
                    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
                    協辦機關認定。
               (4)家庭成員僅持有審查基準日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
                    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協
                    辦機關認定。
                9.有自有房屋,指依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不動產持有狀況,有房
                  屋且無前款第二目至第四目情形者。
               10.協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已成年。
               (2)未成年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乙、父母之一方已死亡,另一方非本國人。
                2.家庭成員均無自有房屋。
                3.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應低於租賃房屋所在地中央及直轄
                  市社政主管機關當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費三倍,如附表一。
                4.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
                  關協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本專
                    案計畫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
               (2)申請人承租住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社會住宅,
                    經切結接受租金補貼之日起,自願放棄接受社會住宅租金補助
                    。
               (3)家庭成員同時為政府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申請人外之其他家
                    庭成員。
          (三)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租賃契約如載有用途,應包括居住使用,且建物用途應符合下列
                  各目規定之一:
               (1)具房屋稅籍且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所載全部或部分
                    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2)不符前目規定之已保存登記建築物,建物登記主要用途含有「
                    住」、「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3)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應由申請人切結確有租賃房
                    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並檢附申請日前半年內繳納自來水費、
                    電費證明、門牌證明或村里長證明。
                2.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租賃契約承租人為申請
                  人以外之家庭成員者,協辦機關應書面通知其限期七日內補正租
                  賃契約承租人與租金補貼申請人應為同一人,或變更申請人為承
                  租人,申請人應依限補正。
                3.租賃契約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
                4.租賃契約之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為承租人之家庭成員
                  或直系親屬。
                5.不得為住宅法第 19 條第 1  項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但同條項第 5  款或第 6  款之社會住宅,及政府興辦之出租
                  住宅目的係為活化閒置資產且其租金依市場機制定價者,不在此
                  限。
                6.租賃房屋不得為 24 小時住宿式機構。
                7.每月租金不得超過附表二之租金上限。
          二、受理申請期間:自 112  年 7  月 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止。
          三、申請方式:以線上申請為主。
          (一)舊戶:經本署直接帶入申請,無須特別再提出申請,惟受補貼者應
                於租賃契約消滅 3  個月內檢附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
                案計畫作業規定第 5  點及第 6  點第 2  款規定之新租賃契約。
          (二)新戶:
                1.線上申請:申請人備妥檢附文件至本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
                  //www.cpami.gov.tw)右側→「重要政策」→「三百億元中央擴
                  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網站提出,存檔後點選送出才算完成。不
                  便線上申請者,透過社會福利、民政體系及相關民間團體協助線
                  上申請。
                2.郵寄申請:請下載紙本申請書(網址:https://pip.moi.gov.tw
                  /V3/B/SCRB0102.aspx) 郵寄至本署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辦理,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
                3.臨櫃申請:請於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至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
          四、計畫戶數:50  萬戶。如申請截止時超過 50 萬戶,則以符合資格者
              皆予以補貼。
          五、補貼額度:
          (一)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如附表三及附表四,
                補貼期間以主辦機關公告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間為限。
          (二)主辦機關依下列情形按月將租金補貼款項撥入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
                :
                1.租賃契約於申請日已起租者,自申請日起按月撥入申請人之金融
                  機構帳戶。
                2.租賃契約於申請日尚未起租者,自起租日起按月撥入申請人之金
                  融機構帳戶。
          六、受理申請之機關:本署及租賃房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如附表五。
          七、應檢附文件: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但申請人採線上申請者,
                免附。
          (二)定期租賃契約影本。契約內應記載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承租
                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租賃房屋地址、租賃金額及租賃期限等資
                料。
          (三)載有申請人戶名及帳號之金融機構帳戶證明文件。但申請人金融機
                構帳戶因債務關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或因其他因素致無法使用者,得
                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作為核撥租金
                補貼費用之帳戶。
          (四)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胎兒,應檢附審查基準日前一個月內之醫療院
                所或衛生單位出具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具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應檢附弱勢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認定方
                式如附表六。但協辦機關得依據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協助認定者,
                免附。
          (六)申請人或其配偶有監護職務,應檢附受監護人載有監護記事之戶籍
                資料。申請人未檢附或檢附之戶籍資料未載有監護記事者,該受監
                護人不計入家庭成員。
          (七)申請本專案計畫租金補貼之房屋為無房屋稅籍之未保存登記建築物
                ,應檢附申請人切結確有租賃房屋作居住使用之事實,並檢附申請
                日前半年內繳納自來水費、電費證明、門牌證明或村里長證明。
          (八)家庭成員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者
                ,應檢附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統一證號。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
                不予納入家庭成員及補貼金額計算。但協辦機關得依據相關機關提
                供之資料協助認定者,免附。
          八、其他必要事項:
          (一)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本署於審核申請案時,
                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第 39 條及第 40 條規定,請申請人提
                供相關證明文件。如發現涉有偽造文書、資料不實或詐領補貼嫌疑
                者,本署絕不寬貸並全案移送檢警單位偵辦。
          (二)依稅捐稽徵法第 23 條及第 30 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 5  年,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
                提示有關文件,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
                資料。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 3
                條第 3  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
                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享有房屋
                稅、地價稅等稅賦優惠;若承租人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同時為接
                受租金補貼者,住宅所有權人得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以鼓勵其提
                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若想瞭解公益出租人資訊,可至內政
                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之公益出租人專區查詢(網址:https://pip.mo
                i.gov.tw/V3/B/SCRB0405.aspx) 。
          (三)同一家庭以提出一件申請為限,申請二件以上者,協辦機關應書面
                限期七日內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主辦機關應全部駁回。
          (四)租金補貼案件之審查,以審查基準日所具備之資格與提出之文件為
                審查依據及計算基準。但協辦機關審查期間,查證持有房屋狀況、
                戶籍之記載資料或相關文件不符申請條件者,主辦機關應予駁回申
                請。
          (五)補貼期間未租賃房屋,主辦機關不予核撥租金補貼。租賃房屋期間
                不足月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計算其補貼金額。
          (六)本專案計畫如經查核家庭成員有作業規定第 12 點規定中應予停止
                補貼之情形時,即停止補貼並應返還溢領金額。
          (七)其他事項悉依「300 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及「三百億
                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辦理。
相關圖表:附表一:家庭成員之平均每人每月所得基準.PDF
     附表二:每月租金上限.PDF
     附表三:每月租金補貼金額表.PDF
     附表四:每月租金補貼金額加碼表.PDF
     附表五:112至113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受理申請單位.PDF
     附表六: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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