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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 營署宅字第 10600563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內政部營建署
相關法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5、16 條
旨:
領有我國外僑居留證及身心障礙證明之外籍人士,如未於我國設有戶籍,
尚無法申請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主    旨:有關函詢領有我國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是否得申請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
          補貼 1  案
說    明:一、復貴局 106  年 8  月 28 日北市社障字第 10642559800 號函。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 2  條規定略以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房屋租金補貼:……五、租賃房屋在戶籍所在地之
              直轄市、縣(市)……」、地方制度法第 15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
              民,設籍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地方自治區域內者,為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及同法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四、對於地方……社會福利……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爰非設籍於貴市者自不得享有貴市社會福利之補助。
          三、本案日籍人士雖具有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及身心障礙證明,惟未於本
              國設有戶籍,尚無法依前開規定申請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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