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
內政部營建署指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業務, 有關指示對象之擇定,尚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至於該中心辦理招募上開 公會及業者、獎勵補助媒合包租代管案件,是否需依我國締結之條約、協 定或政府採購法規定乙節,應由該中心視個案實際情形依法辦理
主 旨:關於貴中心以本署撥付之住宅基金執行內政部委託辦理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計畫業務,是否需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疑義 1 案,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意見辦理,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 年 6 月 26 日工程企字第 108001242 6 號函(如附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