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960447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 營署中建字第 09700806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5 條
營造業法 第 21、26 條
旨:
因違反營造業法第 26 條規定遭停業處分廠商所延攬之工程,按營造業法
第 21 條規定,得委由符合原登記等級之營造業繼續施工,並應適用採購
契約要項第 23 點但書規定
          工程執行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大會 97 年 12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489430  號函。
          二、有關大會所詢本部 95 年 11 月 27 日台內中營字第 0950806991 號
              函說明二之(二)所稱營造業法第 21 條(以下簡稱本條文)規定:
              「營造業經撤銷登記、廢止登記或受停業之處分者,自處分書送達之
              次日起,不得再行承攬工程。但已施工而未完成之工程,得委由營造
              業符合原登記等級、類別者,繼續施工至竣工為止。」,應由受委託
              之廠商概括承受及後續工程進行之義務、權利與原承攬(乙方)無關
              ,無牴觸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疑義乙節,窺其立法意旨,應較屬
              大會「採購契約要項」第 23 點但書適用之範圍;惟若大會修法將具
              體內涵增列為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第 2  項之特別規定,本署亦樂觀
              其成;至依本條文規定究應由誰辦理委託營造廠商後續執行部分,仍
              請參據本部上開函示說明二之(四)辦理。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高雄市政府、本署建築管理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