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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 營署中建字第 097000298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2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63、68、70 條
營造業法 第 27 條
旨:
營造業法第 27 條及營繕工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 5  條關於
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須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該規定
之管理對象為營造業者或其相關從事人員,至於政府機關部門則不在管理
範圍
主    旨:有關  大會所詢營繕工程承欖契約應記載事項相關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大會 97 年 1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020560  號函。
          二、查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須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
              為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27 條所明定;另依本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定應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亦於「營繕工程
              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 5  條中載明有案。
          三、至大會所詢部分機關辦理政府營繕工程,未於契約內納入物價指數調
              整,如何導正乙節,查本法上開規定之管理對象均係指營造業者或其
              相關從事人員而言,並非涉政府部門;若政府機關於辦理營繕工程採
              購時,未於工程契約中納入物價指數調整,因涉貴管業務,如何之處
              仍還請主政。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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